近年来,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许多居民将自己的房子改成商业用房,造成不少纠纷, “商”“住”之间的矛盾日益显露,虽然《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利害关系的业主难以确定。 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 “住改商”是对住宅法定用途的改变,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该范围基本上有效涵盖了与“住改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对“住改商”提出异议的,要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