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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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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3月1日施行。今后,住宅和公共建筑装修行为将有法可依。
    七种行为被明确禁止
    办法对装修中的七种行为明确禁止: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未经燃气企业或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的行为。
    违反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装修将有时间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告知相邻业主或使用人。同时规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办法》明确规定,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也就是说,在这两个时间段,装修可以从事粉刷等噪音低的操作,但敲打、切割等噪音高的操作将被禁止。
    公共建筑装修要测空气质量
    《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装饰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保修期限最低2年
    《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装修不登记物业可拒绝
    为保证小区统一美观和维护小区多数业主的利益,目前许多新小区都对业主进行装修有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或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等。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装修前,装饰装修人还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包括工程的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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