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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6月1日起实施——合并办理更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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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我国房地产登记的首个国家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经住建部批准已于6月1日起实施。据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程》的实施将更加有利于房屋登记机构开展登记业务,也使房屋登记工作内容与要求更加具体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业务流程以、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该负责人还对《规程》相关领证、合并登记以及产权继承有关的部分章节进行了解读。
    房屋权利人应妥善保管好受理凭证。《规程》明确:“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领证时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要求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领取证书,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领证纠纷,虽然可能会对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带来不便,但新规更加注重安全防范,用意也是对房屋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故新规实施后,特别提醒房屋权利人(代理人)要保管好受理凭证,为防止遗失,可以将受理凭证复印一份留存,尽量为自己减少领证时的不便。
    房屋继承或遗赠登记请提交相应公证书。房屋发生继承或遗赠的,要确定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要调查的事项较多而且复杂,如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房产的共有状况、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继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除法定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继承人中有无表示放弃继承等。由于继承或遗赠事项复杂、涉及利益主体较多,为提高房屋登记准确性,《规程》规定,房屋继承的,应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对于房屋遗赠的,提交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根据这个规定,当事人申请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登记时,应提交房屋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当事人申请遗赠登记时,应提交房屋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合并办理更高效、便捷。合并办理是指依申请人的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规程》规定了7种情形可以合并办理登记,主要包括: 以抵押贷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已设立所有权、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符合相应登记条件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地产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继承、转让等转移登记。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合并办理意味着上述情形下,当事人只需一次性提出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即可办理几个相关联的登记事项,改变了以往一个登记事项逐一申请的工作模式,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方便。《规程》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也做出新的规定,要求公告应在房地产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发布,公告期不宜少于5个工作日。(日照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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